惡鄰條款,如何讓住戶遷離呢??

2026-03-20

公寓大廈管理條例

第 22 條

住戶有下列情形之一時,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先促請其改善;若三個月內仍未改善,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,向法院訴請強制遷離:

一、積欠依本條例規定應分擔之費用,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。(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判斷)

二、違反本條例規定,經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處以罰鍰後,仍不改善或繼續違規者。

三、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且情節重大者。(審酌受侵害之頻率、次數、時間、法益種類及大小,再按比例原則判斷)

綜合而言,符合下列情形時,得由管理委員會訴請強制遷離:

  • 住戶積欠管理費等相關費用,經法院確定判決並強制執行後,仍不繳納,且積欠金額已達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。
  • 住戶違反本法第49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規定,經處以罰鍰後,仍不改善或一再違規。
  • 屬概括條款所列之重大情節,例如:
    • 長期在屋前飼養多隻犬隻,產生吠叫聲或排泄物,影響環境與安寧。
    • 在住處或公共區域堆積垃圾,造成衛生或安全疑慮。
    • 長期製造噪音,已達一般人難以忍受之程度,嚴重影響公共安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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