什麼凶宅 ? 房東如何求償呢?
什麼凶宅 ? 房東如何求償呢?
何謂凶宅呢?
(一)若以內政部函釋主要有兩個要件
1.限於賣方產權持有期間,曾發生兇殺或自殺死亡,不包括
自然死亡及意外死亡。
2.專有的部分:
①求死行為致死。
②陳屍於專有,但不包括在專有部分遭砍殺而陳屍他處之
行為。例如(從15跳樓而在2樓死亡),15樓屬於求死行
為致死之行為,2樓屬於陳屍於專有,所以15樓及2樓
都是凶宅。
所以凶宅的定義就是: 凶宅僅於建築改良物內即專有部分
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,
(二)法院相關判決:
普羅大眾對住居品質等心理 層面之訴求,作為主要判斷
之準據。
按所稱之「凶宅」,雖迄今尚無一具體之定義,惟就一般
社會大眾言,係泛指「曾發生過兇殺或自殺致死案件」之
房屋,此一因素,雖未必對此類房屋造成直接「物理性」之
損傷,而僅屬於心理層面嫌惡狀況,然核其本質實已體現居
住、使用該房屋之住戶對生活品質所發生疑慮,以及反應在
心理層面所造成的重大負面影響。是如以前揭標準觀之,所
謂非自然身故事件係在房屋專用或類似專用之位置發生即無
斷然劃分之實益,毋寧應以其派生自普羅大眾對住居品質等
心理層面之訴求,作為主要判斷之準據,始能確切呼應人民
之觀感,而不致流於文字遊戲之譏。(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
年度訴字第 1563 號 民事判決參照)
(二)出租房屋方房東要向誰請求呢?
因為會造凶宅之人已經死亡,屋主當人無法向其請求,故屋主
要視死者之繼承人是否有拋棄繼承,如死者並無拋棄繼承,可
向其繼承人情求損害賠償。
法律依據如下:
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,除本法另有規定外,承受被繼承人
財產上之一切權利、義務。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,負
連帶責任。民法第1148條第1項本文、第1153條第1項定
明文。
